吉林财经大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依据《吉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遵循继续教育规律、适应在职学习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非脱产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高起专和专升本层次最低修业年限2.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5年;高起本层次最低修业年限5年,最高修业年限不超过8年。
第四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在最低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可由学生本人提出延长学制申请,经教学点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备案。延长学制须逐年申请和审批,并按学年缴纳学费,收费标准按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在批准延长的学年内,学生可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及未修课程并参加考试,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报到、缴费、注册等入学手续,入学资格审查合格的,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
第七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的,应事先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逾期未报到注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九条 新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要求及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学籍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十条 学生须在每年三月份之前缴清当年学费进行注册,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因故不能如期缴费及注册者,须事先向学校书面申请延期缴费及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面授和线上教学活动,平时坚持自学。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即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低于60)记载;课程成绩在60分(及格)及以上为合格。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两部分。平时考核是对学生自主学习过程的评价,主要依据学生在线学习、参与答疑讨论、作业完成、面授出勤率等环节完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评价。平时成绩占比不得高于50%。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考核资格:
(一)凡有作业的课程,学生缺交作业累计达应交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
(二)旷课学时达线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第十五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准予1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补考通过的课程百分制按60分记载,五级分制按及格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旷考、作弊、违纪和因故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课程免修,课程免修成绩统一按75分记载:
(一)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合格成绩,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成绩合格课程,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二)在籍学生如确系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及专科以上的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或已取得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的名称相同、学时相近、考核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
(三)在籍学生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含二级)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公共“计算机基础”课。
(四)在籍学生国家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在425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免修英语课程。
第十九条 独立开设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免考。
第二十条 免修免考课程的学时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总学时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凡要求免修考的学生,应在开课前向所在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提供证明材料(毕业证书、等级证书、自考单科合格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名称、学时和成绩等)原件。教学点以班级为单位汇总并填写免修申请表(一式两份),于开学后二周内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接到批复后方可免修相应的课程。免修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学生实施学习预警:
(一)一学期有1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旷考1门及以上课程者;
(三)一学期旷课学时达课程线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四)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动力不足等原因影响正常学习者。
对于达到学习预警级的学生,由各教学点出具书面通知,由相关管理人员做好谈话告知沟通工作,并留存谈话记录。
第二十三条 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在职学习特点,学校不受理休学申请。
第二十四条 凡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因工作变动或其他正当原因要求转入其他院校学习者,由本人自行联系、提出申请,在征得学校、转入院校和省教育厅同意并结清当年的学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外校学生申请转入吉林财经大学学习,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并经省级成人招办统一招生录取的非脱产学习形式的学生;
(二)有原校录取通知书、录取档案、录取名册复印件、转学证明、已学课程成绩证明(原校学制、教学计划所开设课程与我校基本相同)及本人申请,且学校有适当的专业、班级可供转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正式办理注册手续。转入我校学生,已学课程按照有关规定申办课程免修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距毕业时间不足一年(含一年)者;
(二)跨层次转学者;
(三)因成绩较差要求转学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需转教学点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教学点同意,填写申请表,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点学习手续。当学年学费结算工作启动后不再接受转点申请,需顺延到下一学年提交。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原则上不得转专业,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的,可在同一科类及培养层次内申请转专业,所转专业须为当年学校招生专业计划目录内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转专业须于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籍学习的一年级学生;
(二)在原专业学习期间,第一学期基础课初修考试须全部及格,且基础成绩专业排名在前20%,基础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基础成绩=成人高考成绩归一化成百分制(不含加分)*40%+第一学期基础课加权平均成绩*60%;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转专业学生从二年级开始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1个月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参加学习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的;
(五)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须经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议研究批准后,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报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处理结果由学生所在教学点负责送交学生本人,联系不到学生本人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向社会公示,公示30日后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主动要求退学(电子学籍注销)的,须向所在教学点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所在教学点审核批准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可由所在教学点提供其在校学习情况的写实性证明并加盖继续教育学院公章。退学的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一律不退。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所有教育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经所在教学点申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合格后,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符合《吉林财经大学授予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中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所学课程合格,中途退学者,学校发放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规定不符条款或遇上级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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