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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0 15:47 点击数:

吉林财经大学
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充分发挥校外教学点作用,保证培养质量,保障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设置的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须认真履行设点协议约定,配合学校组织好教学活动。其业务上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行政上接受设点单位的领导。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工作职责

第四条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政策制度,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

第五条  按照学校统一印制的招生简章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学生报名工作,按照学校统一要求配合完成新生身份核验、学习平台注册和学信网学籍注册等工作;协助和指导学生完成学籍异动申请、毕业照片采集、毕业信息填报、学位申请等流程。

第六条  做好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适应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发挥上述人员直接参与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的作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七条  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各类教学活动,做好学生网上学习的检查与督导;自行组织或配合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各类学生活动,积极开发和定期开展适合各自教学点的学生活动。

第八条 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地和其它办学条件,做好线下面授与辅导工作,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第九条  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

第十条  认真履行合作协议,保证办学基本投入,严禁私设名目乱收费。

第十一条  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检查、专项调研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

第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可由设点单位法人兼任,每个校外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管理人员为负责学历继续教育有关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专兼职班主任以及负责网络支持、技术保障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工作,品德好,作风正派,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三条  教学点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学校相关业务培训,其配备与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学校备案。

第十四条  辅导教师为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实训、组织课堂讨论等任务的辅助教学人员。教学点优先安排本点或本地能胜任函授辅导工作的教师授课,如部分科目教师聘任有困难,辅导教师由学校选派。教学点推荐的辅导教师由学校审核聘任后,方可担任教学辅导工作。辅导教师总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

第十五条  担任辅导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讲师及以上职称。

第十六条 学校负责考核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不断提高其教学水平。

第十七条 对于不符合条件或工作不负责的管理人员和辅导教师,学校或设点单位及时更换。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以年度为周期定期对校外教学点开展考核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以规避各类风险的发生。

第十九条  考核评估分为校外教学点自评和学校考评两部分。

(一)校外教学点自评。校外教学点每年开展自评总结并按时提交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点依法依规办学的情况、学院规章制度落实和日常工作执行情况、班主任工作完成情况、招生宣传、教学支持、助学服务、考试活动的开展情况、档案建设管理情况、整体办学效果及社会声誉等。

(二)学校考评。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成立校外教学点考核评估组,由学院领导带队,联合各相关部门,通过日常管理中建立问题台账、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及学生调研等方式,按照校外教学点负面考核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实施考评。

第二十条  考评标准

学校考评阶段,校外教学点的考评初始赋予基础分数为100 分。评估组根据负面考核评价指标评分标准设定的最高分值,针对校外教学点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负面事项及严重程度,结合相应的权重对基础分进行扣减。校外教学点负面考核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如下表:


校外教学点负面考核评价指标评分标准

项目

负面评价指标

最高分值

扣分项

1.未按规定开展自评总结,未按时提交工作自查报告

10

2.班主任职责落实不到位

10

3.课程面授环节缺乏严格的考勤制度和管理办法,面授安排组织混乱

10

4.考试环节组织不到位,课程考试巡视现场确认单总体评价不合格

10

5.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学校要求或未能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10

6.因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或者管理服务缺位引起的学生投诉或举报

20

7.其他因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况

30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估结果及应用

考核结果根据考评分数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通知各校外教学点:

(一)考评分数达到90 分以上的校外教学点将被评为“优”,学校在下一年度给予适当的奖励;

(二)考评分数在60 分至90 分之间的校外教学点将被评“合格”。学校将存在的负面事项以问题清单的形式予以反馈,校外教学点针对存在的负面事项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方案,学校将在后续的日常管理工作中重点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三)考评分数低于60 分的校外教学点将被评为“不合格”,学校暂停其招生并设定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限内,校外教学点须提交整改报告,学院结合其整改报告和实地检查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招生。

第二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终止合作办学:

(一)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

(二)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

(三)以任何名义代收费、搭车收费;

(四)入学资格复查环节协助学生弄虚作假;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上级部门政策不一致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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