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财经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继续教育是指学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不含自考和研究生考前辅导);本办法所称办学单位是指校内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各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办学单位以吉林财经大学名义举办的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活动。
第四条 学校积极鼓励校内各办学单位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专业特色,在不影响基本教育教学和履行科研工作职能的前提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五条 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应坚持“规范管理、保证质量、资源共享、服务社会”的原则,坚持“特色办学、创新发展、立足吉林、面向全国”的发展目标,牢固树立品牌意识和精品意识,不断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发挥学校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教育管理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各办学单位是学校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者,履行办学主体责任。
第七条 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须遵循“公开、公正、规范、严格”原则,认真制定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方案,并经党政联席会议或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举办。
(二)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吉林财经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和“吉林财经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管理责任书”,需一班一报并经归 口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按照《吉林财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起草非学历继续教育合同文本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四)为学员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包括规范的教学文件,配套的规章制度,优良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队伍,符合条件的教学设备与场地等;在校内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的须与有关部门妥善协调使用学校资源。
(五)不得举办上级主管部门明文禁止的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各种类型的招生宣传,严禁虚假宣传、误导公众、损害学校声誉;不得非法泄露、出售教师和学员的个人信息。
(六)严禁在非学历继续教育过程中开展旅游、宴请、娱乐健身等与教学内容无关的活动,严禁附带强制性消费项目;七 日以内的干部培训,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和参观。
(七)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 质量监控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各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如发现违规情况,视违规情节责令办学单位纠正、整改乃至停止办学,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查处。
第九条 学校建立归口管理部门、办学单位校院两级督导检查机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学员考勤制度、听评课制度、满意度测评制度、教学事故认定制度等;建立训前需求调研、训中过程管理、训后反馈问效的全过程质量监管体系;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完善防控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教育培训中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质量评估工作。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费的收支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有关问题的解答》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办学单位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的全部收入收缴到学校, 由计划财务处向委托单位或学员统一开具票据。
第十四条 学校对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收取总收入10%的管理费,用于弥补学校相关支出成本。
第十五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支出包含直接业务费、绩效工资和办学单位发展基金三部分。办学单位须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履行预算审批程序,填写“吉林财经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经费预算审批表”,项目预算经费下达后方可进行支出。
第十六条 直接业务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直接成本支出,但不含档案关系在册的校内人员的课时费支出。主要包含税费、校外教师课时费、档案关系不在册人员带班劳务费、食宿费、学习用品费、场地使用费、证书费、租赁费、交通费、耗材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合作班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严禁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校外教师课时费(税后)标准为: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课时费按实际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档案关系不在册人员带班劳务费(税前)标准为:200 元/天。其中,校内合同制人员带班劳务费按学校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实际天数计算,校外聘用人员带班劳务费按实际天数计算,项目结束由办学单位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发放。
第十七条 绩效工资主要用于档案关系在册的校内人员的课时费支出。项目结束由办学单位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在下一年度绩效工资项目(考核绩效)中统一发放;校内人员课时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收入的 30%。
校内教师课时费(税前)标准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半天不超过40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每半天不超过1200元。
第十八条 项目结余经费可作为办学单位的发展基金, 由办学单位填报“吉林财经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结余经费转单位发展基金申请表”后转入办学单位发展基金预算经费账户,预算年度结束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办学单位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新项目的开拓、教学与科研活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和办学单位设施改善等事项;用办学单位发展基金购置固定资产的,应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经费的支出审批权限按照《吉林财经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吉财大发〔2022〕10 号)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经费严禁用于以下支出:
(一)基本建设、偿债、对外捐赠、投资、购置通勤及办公车辆等支出;
(二)公务用车运行及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和因公出国(境)经费;
(三)发放津贴、补贴;
(四)以培训名义组织旅游观光、聚餐聚会等其他与非学历教育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运行,办学单位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非学历继续教育经费的使用应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审计、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结业证书的统一管理,包括审核办理结业证书的学员名单和相关材料,证书的统一制作等。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印制证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查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收缴违规所得;对未经批准占用学校教育资源或弄虚作假、蒙骗学校或学员,给学校声誉、安全稳定和学校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情节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财经大学干部培训讲课费等有关事项管理办法( 暂行 )》( 吉财大发﹝2019﹞218号)同时废止。
202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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