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
授予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吉林财经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通过成人高考录取的非脱产学历继续教育(以下简称“成教”)本科毕业生。
(二)主考院校为吉林财经大学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取得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不超过二年;
(三)成教本科生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自考本科生专业核心课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毕业论文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学士学位论文符合学校关于查重率、文本结构及内容等具体要求,通过论文答辩;
(五)在取得学籍或考籍后,申请学位前,学位外语成绩合格。具体标准如下:
1. 成教本科生参加吉林省高校联合组织的或所属函授站所在省统一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2. 自考本科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英语(二)》(2024年以后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名称为《英语(专升本)》)考试,成绩不低于65分(免试无效)。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必要条件;
(二)有考试违纪记录;
(三)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情况;
(四)学校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本人按学校规定程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每年集中受理申请一次,具体时间以当年学位授予工作相关通知为准;
(二)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并汇总信息,召开院务会议确定初审结果后,将符合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定;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在校内公开,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四)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颁发吉林财经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学术不端等情况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实施,原《吉林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吉财大发〔2021〕31号)即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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